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针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简化科研仪器设备进口产品备案内容。2019年1月1日起,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单位可单次或批量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备案事项不再填报主要性能指标、性能等内容。
早在2016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松绑”。两年时间过去了,成效如何,业内有目共睹。
围绕着采购人的“放权”和“放责”两方面,一系列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改革的力措在全国各地科研单位、高校院所全面展开,相继落实。黑龙江、山东、四川、安徽、江苏、江西、辽宁、深圳等多个省市也纷纷制定相关政策,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下放高校采购自主权。这既提高了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还激发了高校、科研单位等创新活力。
采购改革提出,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只需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就将对采购方式变更予以优先审批。另外,评审专家可自行选择。
随着新政的落地和逐步实施,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将越来越科学、高效。就在今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要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针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简化科研仪器设备进口产品备案内容。2019年1月1日起,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单位可单次或批量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备案事项不再填报主要性能指标、性能等内容。
其次是优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可在一次申请中提出多个项目,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申报并标注“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将通过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审批“绿色通道”,实现急事急办。
科研仪器采购政策的持续宽松,核心在于促进采购者根据实际情况采购最适合的仪器设备。当然,采购者自身也需严于律己,严防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不正当的行为,保证科研仪器采购的合法合规。
本质来看,科研仪器采购管理改革也在不断适应新形势,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完善。在此过程中,社会各界需要合力一心做好采购的内控管理和监督管理,使得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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