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疑惑,CDE的专家们专门在网上解答我们的疑惑,下面就跟小析姐一起看下在过去的2020年大咖们又为我们解决了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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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68号)已发布,
1)中药3.1类申报资料是否即可按照此要求中的项目开始整理?
2)若已按要求完成了中药3.1类的相关研究,并按要求整理好资料,是否即可提出上市许可申请?
A:1)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68号),中药3.1类申报资料按照《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整理。2)按照目录管理且已发布《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表》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人在完成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后,可向药审中心提出上市前沟通交流申请,整理好资料后提出上市许可申请。
Q: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前,申请人是否必须申请Pre-IND沟通交流会议?
A: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要求,申请人在提出新药首次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之前,应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
1)对于境外生产药品,在监管体系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获准实施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可自行评估相关风险后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2)已获准开展临床试验的药物,申请增加新适应症的,申请人可不经沟通交流直接提出临床试验申请。若已提交临床试验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自行评估相关风险后提出临床试验申请;
3)申请人提出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申请前,建议申请Pre-IND沟通交流会议;
4)联合用药各单药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要求参照上述原则。
Q: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若该药物已经在境内批准上市,是否需同时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A:若联合使用的药物已在境内批准上市,不强制同时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Q:未按时缴费终止注册程序的,如果继续申请如何办理?
A: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 第75号),申请人未按要求缴费,终止本品注册程序。申请人如需继续申报,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重新递交药品注册申请。
Q: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可作为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
A:《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
Q:境外生产的药品申请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进行药品注册检验,如何办理进口通关?
A: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Q:境外生产药品能否在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之前申请再注册?
A:申请人可在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之前申请再注册。
Q:对于已上市疫苗改变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改变适用人群的应按照什么类型申报?
A: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3号)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要求,改变免疫剂量和免疫程序属于注册分类2.5,改变使用人群属于注册分类2.6,应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通道进行申报。
Q: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如何选择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估工作?
A:按照《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62号)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选择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价研发及申报。
Q:增加药品规格能否按照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进行申报?
A: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增加药品规格为补充申请事项。
Q:化学原料药登记资料是否仍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要求整理?
A: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要求,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并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Q:化学原料药登记的受理相关文书是否仍邮寄给申请人?
A:依据中心《关于启用化学原料药电子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申请人可通过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自行打印受理相关文书。
Q:化学药品仿制药能否直接申报上市许可申请?
A: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10号)附件2要求,仿制药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经申请人评估,认为无需或者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同时应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予以说明。
Q:到药品审评中心现场办理申报资料签收业务的,是否需要提前预约?
A:疫情期间鼓励通过邮寄申报资料的形式办理业务,确需到现场办理申报资料签收业务的,办理前申报单位应确认好办事人员身体状况和活动轨迹,符合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的,最晚于办事前一天中午12点前在“申请人之窗”填写并上传《药审中心疫情防控期间来访来客人员登记表》,进行网上预约;办事当天携带《预约信息》及《药审中心疫情防控期间来访来客人员登记表》纸质版。网上预约系统已正式启动,不再以邮件形式预约。
Q:申请人获得的临床批件或临床实验通知书均要求应当在批准后三年内实施,启动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A: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2020年 第46号公告,对于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以及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批准的药物临床实验,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仍未启动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以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为启动点。
Q:当前,新受理的共线产品、撤回重报等情形的注册申请,是否依然可以申请优先审评?
A: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 第46号)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和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二)新《办法》发布至实施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按照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7〕126号)规定的程序执行。(三)新《办法》实施后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按照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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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成果产出源泉。十四五以来,国家着力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推进国家 建设和国家重点 体系重组,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赋能生物科技快速发展,掀起了科研领域创新变革的浪潮。
作者: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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