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哪些情形被认定为弄虚作假?
自主验收作为建设单位对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重要措施,是对环保承诺兑现情况的自我鉴定,也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落地情况的公开展示。
然而,近年来自主验收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发生,受到各方关注,社会反响强烈。
因此,《通知》全文用5个“进一步”为基本框架,从认识层面、弄虚作假情形认定层面、相关单位职责层面、工作机制层面以及工作保障层面明确具体要求。
其中,对于弄虚作假情形的认定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内容。《通知》分别针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抄袭(5种)、关键内容遗漏(4种)、数据结论错误(4种)、其他弄虚作假情形(4种)等4大类罗列了17种具体弄虚作假情形。
比如,在验收报告中环评审批情况、排污许可申领情况、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等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明显不属于本项目。
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规律、排放去向、排放口数量及位置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
主要污染物及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及周期、监测结果、达标判断等验收监测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
再比如,验收报告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变动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不属于重大变动无相关变动说明的。
建设项目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主要污染物处理效率不能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或设置指标,仍认定满足要求的。
如果在自主验收过程中,出现以上行为,都将受到进一步严厉打击。
同时,《通知》要求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事前预防事中预警和事后纠偏工作机制,提出建立落实计划、加强事中监管提醒与督促、强化重大建设项目监管个案稽查3方面要求。
不仅如此,为进一步加强工作保障,《通知》用3个“狠抓”来提出充分发挥自验系统信息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辅助执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和警示教育作用等3方面要求。
切实加大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治力度也成为重点关注内容。《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加强对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细化指导,督促其进一步聚焦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水平,根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结合地方实际,细化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加大对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扭转部分地区自主验收监测调查走过场,验收报告编制质量不高,验收制度形同虚设的被动局面。
虽在征求意见阶段,《通知》的具体内容还未最后确定,但这也再一次表明了生态环境部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自主验收监管的决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相关要求都应心存敬畏,切不可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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