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是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近5年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发出安全监察指令70.91万份,处理检验发现问题922.04万个,消除了大量的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事故发生;死亡人数从251人下降到99人,降幅达60.6%;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从0.3下降到0.08,降幅达73.3%,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5月26日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40条,包括总则、监督检查分类、监督检查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类型,完善了监督检查内容,细化了监督检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在指导基层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有效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及提高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风险防控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状况以及生产、充装质量安全状况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状况以及投诉举报情况,确定常规和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单,并对重点单位提高抽取比例。
分级负责原则: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基层市场监管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监督检查工作。
分类实施原则:根据监督检查对象或事项的不同,将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4个不同类别分别予以实施。
照单履职原则:监督检查要按照规定的监督计划、项目和内容开展,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常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证后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实施部门的要求开展。
《办法》将监督检查工作分为4个不同类别开展,即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并根据不同的检查类别,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检查对象、职责分工、组织方式和重点单位的确定等,其中:常规监督检查主要是基层的日常检查,检查对象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直辖市的区(县)和设区的市级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并分级负责实施。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为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根据特定保障需求或各级部署,由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区域、领域开展的监督检查,检查对象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主要是对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由实施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下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监督检查主要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监测等方式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线索,根据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了不同监督检查类型的组织方式,其中:常规监督检查和证后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对于纳入重点单位名录的被检查单位提高抽取比例;检查工作开始前要按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等要求。其他监督检查,在开展监督检查前,实施部门应当确定针对性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
《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检查告知要求、相对人义务、检查记录、监察指令、强制措施、整改复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及处置、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管辖权限以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处理程序等内容。
5、关于监督检查的人员条件
《办法》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检查人员参加。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相关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或者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专业协会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以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细化了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及相关程序,针对存在突出问题隐患,明确了整改复查的时限。《办法》规定,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安全监察指令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使问题整改和隐患消除形成闭环管理。
《办法》将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现了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衔接。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以及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八种情形列为重大违法行为;将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以及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等六种情形列为严重事故隐患。同时,《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形以及报告、处置的相关要求。
《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对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安全监管建议。
《办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吊销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涉及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移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吊销。发现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通报,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相关许可。
《办法》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分两类情形进行处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其他条款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醒相关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不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以此解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情节轻微,违反特种设备风险防控管理原则,不整改可能引起事故的情形。但对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拒不履行安全监察指令设定了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情形的特种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处置,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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