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报告小于检出限的结果?
检出限
环境样品分析,结果小于检出限,实验报告该如何填写,
参照一下5个标准的具体处理方法。
1、SL219−98《水环境监测规范》
10.1.4: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时,用“<DL”表示,并按1/2最低检出浓度值参加统计处理。
2、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0.5.2:当测定结果在检出限(或最小检出浓度)以上时,报实际测得结果值,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统计污染总量时以零计。
3、《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
中规定“当某种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4、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11.3: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最低检出限计算。
5、HJ/T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6.7.5: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并加标志位“L”。
6、GB17378.1−2007《海洋监测规范》
规定项目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分别取检出限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7、HJ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数据准备性进行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门按检出限1/2量参加计算。最低检出限参与数据统计的问题。
8、《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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