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13余万,一检测机构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消息,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临罚〔2023〕5号,杭州北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决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000元、罚款75500元、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环临罚〔202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G,法定代表人:孟炳奎,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梅岭街279号1号楼四层、五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
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造假验收报告五份,编号分别为N**********8、N************8、N************3、N**********3、N**********7,五份造假验收报告相关技术服务合同金额共计陆万肆仟元。报告编号N**********8,样品编号为N************4的丙酮、乙酸乙酯、甲苯、二甲苯的纸质原始记录与仪器谱图不一致,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报告编号N************8样品交样时间2021年11月12日12时,采样时间2021年11月12日16时57分,样品交样时间早于采样完成时间,伪造监测时间;报告编号N************3,样品交样时间2021年12月26日,采样时间2021年12月27日,样品交样时间早于采样完成时间伪造监测时间;报告编号N**********3,下风向2号N************7,采样时间为15时整,下风向3号点位N************1采样时间为15时01分,2个点位采样设备为同一台(VA-5010,NSSB-JC-020),不符合单台仪器轮流换点采样的时间逻辑,伪造监测时间;报告编号N**********7, 编号N************3-0907非甲烷总烃样品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该组样品有两份原始谱图,进样时间分别为7月19号和7月21日,伪造监测时间。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1.浙环便函〔2022〕32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社会环境
检测机构问题线索的函》,证明案件来源;
2.2023年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调阅你公司相关原始记录和监检测报告等相关数据材料,查找出相关问题的违法事实;
3.2023年1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检查你公司实验仪器及调阅你公司相关原始记录和监检测报告等相关数据材料的事实;
4.2023年1月9日质量负责人黄显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月10日法定代表人孟炳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月12日采样人员盛奔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月13日采样人员乔鑫、离职人员李泽君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 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事实;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等情况;
6.法定代表人孟炳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7.授权委托书3份,质量负责人黄显烽身份证复印件1份,采样人员盛奔、乔鑫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离职人员李泽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他被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情况;
8.杭州北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环境检测
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部分,3页)及承诺备案受理书(杭临环评备2022-1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
9.杭州北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N**********8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该报告原始记录数据与检查当日提供的相应编号的分析谱图数据不一致,伪造监测数据;N************8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该报告样品交样时间早于实际采样完成时间,伪造监测时间;N************3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该报告样品交样时间早于实际采样完成时间,伪造监测时间;N**********3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该报告不符合单台仪器轮流换点采样的时间逻辑,伪造监测时间;N**********7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该报告有两份原始图谱,伪造监测时间。
10.造假检测项目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1份(共21页)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所得陆万肆仟元整的事实;
11.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范围图,证明你公司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事实;
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各1份,证明扣押、解除你公司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是准确的、有效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杭环临罚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听证申请。
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3.三年内禁止你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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