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类别 |
国家标准 |
发布日期 |
2002-12-24 |
| 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关于标准有效性标注的说明 |
实施日期 |
2003-07-01 |
| 颁发部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总局 |
废止日期 |
暂无 |
标准介绍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006-05-08,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21号,第1次修改单自2006年5月8日起实施。
2025-11-04,依据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5年第24号,第2次修改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点击查看:
GB18918-2002dz.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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