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安全培训资质证书要求
涉及
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提到需要专门的资质证书,应当是要求“单位/学校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二级院系/部门和
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
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也就是需要通过
安全培训。
我个人认为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单位内部组织的 安全培训需要留有 安全培训记录,如培训时间、内容、签到、拍照、考核等。
二是相关可以参加培训机构 安全培训班取得培训经历证书(不是法定的,说明你参加过该机构 安全内容的培训,学时是多少)。
三是涉及特种作业作业人员需要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法定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3.1 涉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容器(如高压蒸汽灭菌器,储气罐,氧舱等)以及气瓶(不包括租赁产气瓶)等特种设备 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2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从业人员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证,使用单位没有明确要求。
3.3 涉及高处作业、电工、焊接与热切割、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关于 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培训学时要求
2.1 安全管理人员初次上岗培训应不少于32学时,初次上岗培训之后每年再培训应不少于12学时。
2.2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实验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参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参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京教勤[2019]40号)文件 《关于开展高校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学校的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二级院系和
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
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
安全管理人员初次上岗培训应不少于32学时,初次上岗培训之后每年再培训应不少于12学时。
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学校要建立 人员安全培训机制,进入 的师生应先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 安全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维护使用,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 进行实验操作。
安全培训和考核应有记录。
3、关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时长管理规定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2/30/content_5734220.htm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
(二)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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